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从建与被告司来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从建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从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从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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