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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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