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原告张*文诉被告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张**与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天安财产**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刘**、濮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杨**与翟**、民生证券股**证券营业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伊川县**有限公司与李**、毛富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申铁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吴自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中**限公司与伊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