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杨**与翟**、民生证券股**证券营业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杨*次诉被告翟**、民生证券股**证券营业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翟**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暂住证、房屋租赁凭证,证明其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郭**、杨*次现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民生证券股**证券营业部的起诉,并自行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杨**申请撤回对被告翟**、民生证券股**证券营业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杨**撤回对被告翟**、民生证券股**证券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还原告郭**、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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