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辩护人温克书、李*及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以王*某是其干妈、王的儿子白某某在洛**人大担任领导职务,能够帮人承揽工程,能给人安排工作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8万元、王*甲8万元、王*乙5万元、梁某某20万元。在王*甲追要下,宋**于2012年秋将8万元现金退还给王*甲。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宋**的供述;2、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王**、王**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白某某、刘某某、李**、王**、楚某某等人证言;4、发破案证明、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辩称,宋**对骗取王**的8万元和王**的5万元已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宋**系在王**承诺能够承揽工程的情况下,分别向梁某某、王**借款15万元和5万元,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该2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宋**以安排工作为名,骗取梁某某5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胜于2003年在孟津打工时认识洛阳市西工区退休干部王某某,后王的儿子白某某调入洛**人大担任领导职务,宋*胜遂到处吹嘘王某某是自己的干妈,白某某是自己的干哥,能帮人承揽工程,能给人安排工作,宋*胜以此为名先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份,被告人宋**以通过白某某为汝州市杨楼镇王某某承揽洛阳园林工程为名,骗取王某某现金6.8万元。

2012年4月份,被告人宋**以通过白某某承揽嵩县白河乡下寺村的水利工程为名,骗取嵩县大坪乡卫生院王*乙现金5万元。

2013年夏天,宋**以通过白某某给在嵩县开“公牛插座”门市的梁某某承揽嵩县陆车路加宽改造工程为名,骗取梁某某现金10万元。2013年10月,宋**又以通过白某某承揽嵩县伊河三桥工程为名,骗取梁某某现金5万元。2014年春节前后,宋**又以通过白某某给给梁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梁某某现金5万元。因承揽工程和安排工作无果,梁某某不断向宋催促,为取得梁某某的信任,宋**于2014年8月份让自己的妻外甥李某某冒充白某某给梁*短信、写信,让梁相信陆车路、伊河三桥工程能够拿到手,又于2015年4月下旬让焦作市武陟县王**冒充嵩县陆车路三标段工程项目部财会人员给梁打电话,要梁报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号,谎称准备向其卡上打工程款。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宋**供述与辩解:

18年前我在孟*干活认识王某某,后**某某为干妈。后来王某某承诺给我承包工程,我先后给了她68万元,后来工程没揽住,我找她退钱她一直推脱,今年6月15日我就托**海温泉的老*给我写了一封信,我把信送到洛**人大,是给王某某的儿子白某某的。这68万元中有我自己的43万元(其中40万元是借妻侄楚某甲的),有梁某某的20万元,王某某的5万元。

2011年春天,王某某跟我说宜阳洛河滩有个水利工程,我跟王某某联系后一起到宜阳看了看,之后我们二人又到洛阳见了王某某,王某某说需要5万元活动经费,回去后两三天王某某就把5万元打到我信用社卡上,之后我去洛阳给了王某某,之后一直没等到信儿,王某某也一直推脱,到2015年麦罢,王某某让我给他打了一张收到条,我不记得打了多少钱,我对他说钱给王某某了,等要回来好给他。我没有让王某某往张某某的卡上转过钱。

嵩**坪卫生院王**听说我认识白某某,就问我和白某某是什么关系,我说我认白某某的母亲王*某做干妈,白某某是我干哥。王**让我问问白某某白河的水利工程是不是真的,后来我问王*某,王*某说问过白某某后说是真的,但需要10万元活动经费才能揽到手,2012年4月份,王**将5万元钱交给我,我又凑了5万元,将10万元拿到洛阳交给王*某,一直等到2014年夏天也没等到开工,王**让我退钱,我找王*某要,她也一直推脱,一直到2015年春节前,王*某给了我5万元,我从我媳妇邮政账户上给王**转了5万元。当时王**向我要利息,我没有给,他没有把借条给我。

2013年春天,王某某跟我说嵩县陆车路加宽工程要开始了,趁*某某还在位置上给我和梁某某包点活干,我跟梁某某说后,梁表示同意,过了一天王某某又跟我打电话说这个工程别人已经中标了,人家投标花了30万元,让我们把这个钱得拿出来,我和梁某某商量后,梁某某出资10万元,在他的门市上给我,我借了妻侄*某甲40万元,兑了20万元,在2013年3月份的一天我拿着30万元到洛阳交给王某某,又过了三、四天,梁某某听说嵩县要架设伊河三桥,让我问问王某某有无这个工程,王某某问过后说有这个工程,但是没有资质需要从中标人手中接活,得花20万元,我和梁某某商量后我拿了15万元,梁某某拿了5万元送到闫庄我家中,我拿着20万元到洛阳给了王某某,一直到2013年冬天陆车路工程已经开工爆破也没有消息,王某某说前期是爆破工程太危险不赚钱,到2014年春天工程都开工了,我们也没有得到消息,梁某某让我去找王某某退钱,王某某还说工程是我们的,到时候干工程的人还得找我们结账,直到现在陆车路的活我们一点也没干。2014年间我去找王某某的时候她问到梁某某家孩子的情况,过了一二十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白某某可以帮梁某某家孩子安排到伊川县公安局,需要7万元钱跑事,我跟梁某某说后他很高兴,就准备了6万元,我俩一路到洛阳,梁把钱给我后先回嵩县,我把钱给王某某后,王某某说梁某某不错又退给我1万元给梁某某,我回嵩县后就把1万元钱给了梁某某,现在工作也没安排好。我从来没有以白某某的名义给梁某某发短信、写信,也没有让人给梁某某打电话说让他办银行卡工程款打到他卡上。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2012年在黄金大厦干水电工程的时候认识宋**,2013年夏天宋**跟着我干活,他说认识洛**人大副主任白某某,和白某某关系很近,说白某某已经把陆车路木植街至北岭的工程拿下,要是我想干得拿10万元作为白某某前期的活动经费,工程结束后白某某抽取5个百分点,后来他领着我到实地看了看,说工程造价3600万元,其中600万元的爆破工程让其他人干,剩下的由我干,我看了后觉得可以就在我的门市上给了宋**10万元现金。

2013年10月份,宋**又说白某某能拿下嵩县伊河三桥工程,叫我拿5万元活动经费,跑不成钱退给我,我说陆**工程还没接住,宋**说陆**正在爆破,完了就能干,因此我又在我的门市上给了宋**5万元钱。

2014年春节前后,宋**给我说白某某能把我儿子安排到伊川县公安局,白某某的妹夫吴某是伊川县公安局局长,需要5万元钱,我和宋**一起到洛阳,把5万元钱给宋**,我坐车回嵩县,刚到伊川,宋**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和白某某见过面,白某某又开车把他送到嵩县了,白某某又让他给我拿回来1万元,又停了两三个月,宋**说吴某嫌钱少,让我再拿1万元,我就又给了宋**1万元。

陆*续续给了宋**20万元后,工程和工作都没有落实,我多次问宋**事情进展情况,逼着宋**给我退钱,宋**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宋**就找人以白某某的名义给我发短信、写信骗我,还让一个自称是陆车路三标段财务的王**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办卡给我打工程款,不断编造借口不让我和白某某见面。2014年农历12月26日,我逼着宋**给我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

2、被害人王*乙陈述:

2012年4月份,宋**说他干哥白某某能承揽到嵩县白河乡下寺村的一个水利工程,需要20万元钱,我没有那么多钱就兑了5万元,宋**说剩下的15万元他负责,跑成后算我俩的,我给宋**5万元现金后,他给我打了一张借条,还说跑不成不会白要,按照1.8分的利息给我封息,到7、8月份,宋**说工程跑成了,我说看看图纸和资质,宋**一直推脱,到10月份宋**带着我到下寺村的河边,对我说要干的工程就是清理河道建大坝,我们是第二标段,后来我通过水利局的人打听才知道该工程根本不存在,我才知道被宋**骗了,我就找他退钱,宋**不停推脱,2015年4月份我和王**、王**在物资局见到宋**还问他要钱,宋**还口头承认5月1日前还我。2014年12月5日宋**向我媳妇刘某某卡上打的5万元是之前他借我媳妇的钱,因为我和我媳妇俩人经济上互相独立,我不知道她借给宋**5万元钱的事情。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2010年7月份,宋**跟我说认识洛**人大副主任白某某,能揽来园林工程,让我给他2万元,我就给宋**提供的张某某的账户上打了2万元,后宋**去找张某某要钱,张某某怕以后我找他要钱,不给宋**,我就让我舅舅朱*去找张某某把钱拿出来,宋**用钱时就找朱*要,2万元基本都让宋**拿走完了。到2011年5月份,宋**说工程快运作好了,让我再掏5万元,我就给宋**的卡上转了5万元,之后我多次问宋**工程情况,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我看工程跑不下来就让他退钱,他说钱已经送给洛阳的领导了,退不了,一直到2015年7月20日我又问他要钱未果,我让我舅朱*找他,他给我打了一张条子,他说跑事花了一点,就给我打了一张68000元的收到条。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丙证言:

2012年秋天,宋**在他们村经营了一个养鸡场,我是做豆腐的,他经常到我家拉豆腐渣,后来我们慢慢就熟了,我听宋**说他认了一个干妈,养鸡场都是她干妈投资的,他干哥是洛**人大副主任白某某,在洛阳很有关系。宋**让我跟他兑钱包工程,因我没钱就介绍堂叔伯**和宋**认识,王*乙兑了5万元,但过了两三年工程也没包到手,王*乙就不停找宋**要钱,今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王*乙、王*甲在县城物资局前面的街上见到宋**,宋**承诺五一或是六一前一定把钱还给王*乙。

2、证人刘某某证言:

宋**和我丈夫王*乙比较熟。2014年下半年一天,当时我一个人在家,宋**到我家来说他家里有事借我5万元,按1.5分的利息,当时在我家里就扣了两个月的利息1500元,给了宋**48500元,到2015年元旦前宋**把借我的5万元钱转到我卡上了,后来在我家楼下我把借条给了宋**,我丈夫王*乙不知道我借给宋**钱。2011年或2012年,王*乙和宋**合伙干工程,他当时给宋**有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听丈夫说还没还,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3、证人张某某证言:

宋**以前跟我说过他在洛阳包了点绿化工程,有好几个标段,每个标段造价600多万,我一听就老不可信,我就没理他。2010年或2011年夏天,中午我正在午休,我手机上上了条短信,说我尾号3112的银行账户上转入两万元钱,没过多长时间宋**就给我打电话,他说是王某某给他汇的两万元钱,他把绿化的活介绍给王某某了,王某某给他汇两万元活动经费,钱汇到我账户上了,事跑成了还有酬谢。我说钱收到了,我就对宋**说等他工程跑成了,我再把钱给他,宋**就把电话挂了。钱一直在我账户上存着,2012年年底宋**问我要这两万元钱,他说他包了点水电工活需用钱,因为钱是打到我卡上了,我对宋**不放心,我怕他把钱骗走了,最后王某某找我要钱,我就没把钱给宋**。一直到2013年1月份,小安头村的朱*来找到我,说把王某某的两万元钱拿走,我不放心,我当时让朱*给王某某打电话确认一下,王某某说朱*是他舅,让他舅把两万元钱拿走,我就让朱*给我打了张收到条,注明是代王某某收款。

4、证人朱*某(朱*)证言:

四、五年前,宋**跟着王某某在栾川干过活,后来他们就认识了。2013年元月份,我从张某某处拿过两万元钱,这两万元钱是我外甥王某某给宋**打的,钱打到到张某某的账号上,我外甥说是宋**之前给他介绍了个绿化的工程,工程一直也没说成,我外甥就让我找张某某把钱要回来,我就找到张某某要钱,张某某让我给我外甥王某某打电话确认后把钱给我了,然后张某某让我给他打了一张收到条,条子上写明是我代王某某取钱。这两万元钱我要出来后,宋**说他去洛阳办事得用钱,分多次要走了一万八千多元。宋**给我外甥王某某介绍绿化工程后,王某某就对我说,他离的老*,让我经常去催问一下进展情况,然后我几乎每星期都会去问宋**工程啥样了,宋**每次都说是说快了,让我等等。又过一段时间,我听王某某说,宋**对他说工程说成了,宋**又问他要五元钱,说这五万元钱送去工程就可以开始了,王某某就又给宋**打了五万元钱,让我有时间了再去问问工程的事。过一段时间,我又去问宋**,他说宜阳的工程没结束,等宜阳的工程结束就可以开始了,再后来他又说工程改图纸,工程量又增大了,让我们再等等。后我和王某某多次找宋**问工程的事,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让我们再等等。后来我们觉着工程这事说不成了,王某某就让我问宋**要钱,宋**说钱已经给白某某了,我说不行了给我打张**,宋**说他不咋识字,让我代他写,他签字,我俩算帐后王某某给宋**总共有六万八千多元,我写借条时候,宋**说这钱过几天就退回来了,写个收到条就行了,我就又把借条两个字划掉,改成收到条了,写完后宋**在上面签了个名。后我就把这张**给王某某了。

5、证人郭某某证言:

2011年梁某某给我装水电,我认识梁某某。2012年秋天,我通过梁某某认识宋**,宋**对我说他认识洛**人大副主任白某某,能给我部队转业的儿子安排到嵩县公安局为合同制工人,我就说让他帮忙。停了一段时间,宋**对我说安排不到嵩县公安局,但可以安排到伊川县公安局,白主任的妹夫吴*是伊川县公安局局长,让我拿15万元钱可以安排为吃财政的合同制工人,我知道伊川县公安局的局长和政委都不是吴*,我就怀疑宋**是在骗我,后宋**多次找我,让我先拿10万元给吴*,等工作安排成后再给5万元,我也没有当面揭穿他,我就说让他先帮我办,要是办成我再给他加1万元。后宋**就没再给我联系过这事。

6、证人王某某证言:

2003年我在安乐镇投资办厂,经人介绍宋**到我的工厂干些杂活,后来宋**在我的介绍下到安乐镇和孟津县铺过地砖。2010年宋**找到我说他所在的地方适合办养鸡场,很有投资前景,我对养鸡方面一点也不懂,就婉言拒绝了,后来宋**不断央求我,我就和我女婿吴某一块到闫庄宋**说的地方看了看,跟宋**提出开办养鸡场可以,但他得作为合伙人负责生产、经营,我投资资金。养鸡场开办还不到一年时间,我就发现宋**对养鸡不在行,还在中间虚报账目,我就把养鸡场停办了。此后宋**多次找我,让我给白某某说说,协调一下让他给学校学生供应营养餐,后又说让协调在闫庄办砖厂,我都婉言拒绝了。我没听说过嵩县陆车路加宽改造、嵩县伊河三桥建设工程、嵩县白河水利工程,宋**也没跟我提过这些事情。宋**没有让我协调给别人子女安排工作,安排工作不是简单的事,宋**即使说我也不会答应。我虽说和宋**比较熟悉,但绝没有认干亲戚的情况,他总是称呼我叫娘,这只是一种礼仪上的称谓。除了开办养鸡场之外,我们之间无任何的金钱来往,但后来宋**为了和我套近乎,到我家陆续给我捎过油、大葱、红薯、柿子、蜂蜜,还是想托我给白某某打招呼,给他协调学生供应营养早餐和开办砖厂的事,宋**送的土特产叫他拿走他也不拿,我也不想给我儿子白某某添麻烦,后就说他经济不宽裕,送的土特产也是钱,我就给了他3000元钱。

7、证人白某某自书证言:

我和宋**不认识,和宋**没有任何经济来往,没有给宋**办过任何事,我母亲没有告诉过我给宋**介绍任何工程项目。

8、证人吴某证言:

2010年或者是2011年天冷的时候,岳母王某某到闫庄和人合伙办养鸡场,我开车和她一起去,到那见过宋**一次,以后就没再联系过,我没有给宋**说过我在哪工作,我从来没有在伊川县公安局工作过,也没有接受过宋**委托往伊川县公安局安排工作。

9、证人王*丙证言:

18539120013这个号码我从2013年使用至今。2014年10月份我和宋**在郑州**明公司一起工作时认识。2015年4月份,宋**让我以嵩**标项目部财务的身份给一个做水电的梁老板打电话,让梁老板办一张建行的银行卡,准备给梁结算工程款。到5月初,梁老板给我发了一个建行卡号,又打电话问我什么时候打款,我也不知道什么款项就说请示领导后回话,后我打电话问宋**,宋**说6月初结款,我就又给梁老板回了话,我从来没有在嵩**标项目部工作过,宋**说他跟梁老板是朋友不方便联系,才让我说的。

10、证人李某某证言:

18539116705这个号码我从2013年开始使用至今,2014年8月份,我姨夫宋**到济源找到我,让我以白某某的名义给15137968111号码发短信,内容是陆车路工程、嵩县三桥工程肯定能拿下,有啥事找宋**。过了几天,宋**又找到我让我以白某某的名义给梁某某写信,内容大概还是工程能拿下,让梁某某信任宋**,不要闹矛盾,信写好后宋**拿走了,我的电脑里存的有原稿。

11、证人陈*甲证言:

2015年6月15日,宋**到碧海温泉商务酒店找到我,称自己不会写字,让我给写的情况说明,大概意思就是他每次给白某某的母亲送多少钱,跑啥工程,给别人孩子安排工作送多少钱等内容,宋**咋说我咋写。

12、证人宫某某证言(洛阳**限公司出纳):

不认识宋**,对楚某某有印象,楚某某在我们公司办有存取款业务,转账业务是通过我办理的,在公司存款都签的有合同,也有来往的转账单。

13、证人楚*甲证言:

我和宋**没有经济往来,从来没借给过他钱,也没有和他合伙做过生意或投资项目。

14、楚某某(宋**妻子)证言:

我没有在九强投资担保公司存过钱,不知道宋**是否在那存过钱;我不认识王*乙媳妇,没有给她转过钱,不知道宋**转过没有,今年夏天宋**和我弟弟楚*说合伙养羊,楚*往我卡上汇过20万元,后来看看不行,过了一个多月把钱又还给楚*了。

四、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被告人宋**,生于1969年9月15日,无前科。

2、梁某某提供手机短信截图:

宋**于2014年8月16日指示李某某用号码为18539116705的手机冒充白某某名义给梁某某手机发送短信,内容为:“陆车路3标工程、嵩县三桥工程100%能拿下,你心中不用乱想,有啥事找宋**,不用再回电话,人大副主任白某某。”

3、梁某某提供申通快递信件、李**提供信件打印稿:

该信件系宋**指使李**冒充白某某写给梁某某,称工程已经拿下,还帮助梁某某为其儿子安排工作,不要经常催促,要与宋**互相信任,有什么事联系宋**,按宋**的意思办就可以,并要求梁某某说服王*乙不要再上访。

4、洛阳九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楚某某身份证、银行账户、汇款收据、账户查询明细等:

2014年6月2日,宋**从楚某某账户向九强投资公司出纳宫某某账户汇款30万元。2014年7月19日、8月19日楚某某账户三次收到5400元利息款,后楚某某账户收到宫某某账户10万元汇款,2014年10月19日、11月19日楚某某账户两次收到3400元利息款,12月3日楚某某账户收到宫某某汇款20万元。

5、梁某某提供借条、王**提供借条、王某某提供收到条、转款凭条、张某某提供收到条:

2013年11月4日,宋**就三次收到梁某某现金20万元出具借条,2015年1月13日梁某某在借条上备注陆车路3标段三千万工程由梁某某、楚*俩人出资开工,借条作废;2012年4月27日,宋**借到王*乙现金5万元,利息1.8分;2010年7月16日王*某向604935102200283112账户(张某某)转款2万元,2011年5月13日向宋**汇款5万元,2015年7月20日宋**给王*某打68000元收到条。

6、宋**、楚某某、刘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楚某某邮政银行账户2014年9月3日汇入10万(宫某某),次日汇入6210956400000951033账户;10月19、11月19日各汇入3400元,12月3日汇入20万(宫某某),12月5日给刘某某账户汇款5万元,刘某某账户显示12月5日收到楚某某账户汇款5万元;2015年5月19日6222621110000561654账户汇入20万元,次日全部取现。宋**邮政账户交易不多,基本没有大额交易。

7、宋**给白某某的信件:

2015年6月15日宋**给白某某的信件大致内容:以帮忙承包工程和给别人安排工作为名,宋**共向白某某的母亲王某某送去685323元,每次送钱都有伙计一起,在楼下等候,加上合伙养鸡宋**垫付的49222.21元,共计734545.21元,要求一周之内返还,本月20日以后将向法院正式起诉,向中纪委举报申诉。

8、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

2015年7月8日,嵩县公安局接到嵩县文化路与两程路交叉口公牛插座门市老板梁某某报称:2012年至2014年年底,宋**以给其包揽工程和为其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诈骗其现金20万元。该局立案侦查后后于2015年8月11日在嵩县城关镇老兵站门口将宋**抓获。宋**到案后对承诺给梁某某包揽工程和为梁某某儿子安排工作向梁*要20万元活动经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局遂于当日将宋**刑事拘留。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宋**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宋**及其辩护人辩称,宋**系在王**承诺能够承揽工程情况下向梁某某、王**借款20万元,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该20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宋**对收取王*乙的5万元已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其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宋**的辩护人辩称,宋**对收取王*甲的8万元现金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该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8万元;退赔被害人王*乙人民币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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