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与被告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荆*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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