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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某与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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