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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限公司与伊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中**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公司)诉被告伊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石聚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3月以来签订了一系列买卖合同,合同要求被告依约供应零部件(上横梁、底座等),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货物(迟延交付),且部分货物也存在质量问题。2013年4月10日-6月3日之间,被告与原告再次签订了三份合同,分别是13103-P011合同,交货时间为5月15日前;13103-P016合同,交货时间为6月5日前;13103-P020合同,交货时间为7月5日前,但被告未履行这三份合同。此次未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2013年6月和7月,原告向被告发函就2013年4月前到货的上横梁、底座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未履行这三份买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一直找借口,不予解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42万元的损失(后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1872984元的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全部货物,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13年2月至7月,答辩人陆续为被答辩人供货达3197615.20元。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2512560.20元。然而直到7月3日,被答辩人仅支付2013年的货款180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催要又陆续支付2012年所欠货款100万元。至今还拖欠答辩人1974203.98元。因此应认定不履行全部供货合同的原因是被答辩人不能依约及时支付货款所致,责任在被答辩人。答辩人不应因此承担被答辩人的所谓损失。二、关于产品质量问题。首先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供货没有什么质量问题。退一步讲,即使个别产品有点质量瑕疵,也应由双方单独协商解决,不应按照被答辩人单方制定的《中冶重工供方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因为双方所签的合同均为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答辩人从未见到过该考核管理办法。被答辩人更未向答辩人释明该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处罚条款。因此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产品质量的处理应依据被答辩人单方制定的办法显然无效。被答辩人不能依此办法向答辩人主张产品质量损失。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拖欠答辩人货款且多次催要不能支付的情况下而向法院起诉主张所谓的逾期交货损失和产品质量损失,只是拖延支付答辩人货款的手段而已。答辩人保留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被答辩人立即支付货款的权利。答辩人对合同履行没有过错,更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失,望贵院查明事实,驳回其对答辩人的无理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22日,原告**公司(买受人)与洛阳**宇模具厂(出卖人)签署《买卖合同》一份,由原告购买洛阳**宇模具厂底座等设备。2012年5月30日被告伊**公司出具收到条一份。2012年9月1日,原告**公司(买受人)与洛阳**宇模具厂(出卖人)签署《买卖合同》一份,由原告购买洛阳**宇模具厂底座等设备。2012年11月28日被告伊**公司出具收到条一份。

(2)2012年6月8日,原告**公司(买受人)、被告**公司(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被告供应原告上横梁等设备。价款:435900元。交货日期及方式:2012年7月10日前交货,由出卖人将货物发到买受人厂内。验收标准:按图验收,探伤标准Ⅲ级,如探伤无底波,或大面积疏松则退回厂家并每件不合格产品扣1000元。2012年7月4日,原告**公司(买受人)、被告**公司(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被告供应原告上横梁(图号ZY1200C.01A1-01)6件、底座(图号ZY1200C.01-02)6件等设备。价款:1290264元。交货日期及方式:2012年7月20日前交两套,30日前交两套,8月5日交两套,由出卖人将货物发到买受人厂内。验收标准:按图验收,探伤标准Ⅲ级,如探伤无底波,或大面积疏松则退回厂家并每件不合格产品扣1000元。2012年12月21日,原告**公司(买受人)、被告**公司(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被告供应原告上横梁(图号ZY1200C.01A1-01)6件、底座(图号ZY1200C.01-02)6件等设备。价款:1203720元。交货日期及方式:按计划交货,由出卖人将货物发到买受人厂内。验收标准:按图验收,探伤标准Ⅲ级,如探伤无底波,或大面积疏松则退回厂家并每件不合格产品扣1000元。

(3)2013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质量追责通知书》一份,内容为:贵公司2013年4月到货的图号ZY1200C.01A1-01的上横梁共4件,ZY1200C.01-02的底座共4件,2013年5月进行粗加工后发现毛坯都有裂纹,经过我公司评审此8件毛坯报废。报废前的加班总工时为1200小时,加工所用设备为公司的立式车床,规格型号为CQ5250A,该设备的加工费用为300元/小时。出于该零件为公司主导产品中的关键件,产品报废造成我公司产品不能及时给用户提供设备,为此我公司共计赔偿用户损失6万元。质量管理部将此问题提交公司供应管理委员会评议,供应管理委员会作出如下评议:1、8件铸件全部报废;2、对伊川刚玉进行质量追责,经济扣罚数额为1200*300+60000u003d426000元。请贵公司接到此函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若不予回复将按照此函内容进行强制执行,经济扣罚将从未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4)2013年4月10日,原告**公司(买受人)、被告**公司(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13103—P011。由被告供应原告上横梁等设备。价款:786800元。交货日期及方式:2013年5月15日前交货。运输方式及费用:由出卖人将货物发到涧**岭路厂内,运费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严格按约定进行,如有拖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3年5月10日,原告**公司(买受人)、被告**公司(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13103—P016。由被告供应原告上横梁等设备。价款:786800元。交货日期及方式:2012年6月5日前交货。运输方式及费用:由出卖人将货物发到涧**岭路厂内,运费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严格按约定进行,如有拖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3年6月3日,原告**公司(买受人)、被告**公司(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13103—P020。由被告供应原告上横梁等设备。价款:786800元。交货日期及方式:2013年7月5日前交货。运输方式及费用:由出卖人将货物发到涧**岭路厂内,运费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严格按约定进行,如有拖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3年7月15日,原告给被告发送传真一份,内容为:伊川刚玉、付经理:您好!我公司与**公司在2013年4月10日—6月3日之间,签订的13103—P011合同,要求交货时间为5月15日前;签订的13103—P016合同,要求交货时间为6月5日前;签订的13103—P020合同,要求交货时间为7月5日前;截止目前**公司迟迟未能交货,更未向我公司说明原因;由于**公司不能按时交货,造成我公司1200砖机毛坯不能及时生产出来,影响了最终给客户发货的时间,致使最终用户极为不满而退货;此次迟延交货事件,造成用户退货金额为560余万元,直接造成我公司损失300余万元;望**公司收到此传真后,能够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尽快进行反馈,若5个工作日内,不能给予答复的,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公司全部承担。

(5)2013年3月29日,原告**公司(乙方)与黄山市**有限公司(甲方)签署《全自动新型墙体砖液压成型机(ZY-1200A型)买卖合同》一份,有原告**公司供应黄山市**有限公司全自动液压成型机主机2台套等设备,总价:540万元(含设备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每迟交7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金额的3%。2013年7月1日,黄山市**有限公司给原告**公司发送《发货申请函》一份,内容为: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ZY-1200A液压成型机两台套,目前我方现场已具备发货条件,我方多次催促贵公司发货,一直未得到名曲答复,请贵公司尽快安排发货事宜。2013年10月5日,原告**公司(乙方)、黄山市**有限公司(甲方)签署《关于合同终止的补充协议》,内容为:甲方与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于2013年3月29日签订ZY-1200A压机2台套买卖合同,合同总价540万元,合同交货期90天,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压机铸造毛坯缺货,导致无法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交货日期最终确定为11月,对建房的生产线工程建设形成了较大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甲方无法接受,双方经过多次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双方依约实施:1、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全额退回合同全部预付款,合同终止执行;2、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双方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执行结束,不得再有任何经济纠纷;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6)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2014年7月20日接受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洛**(2014)估鉴字第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四、(三)鉴定方法:依据委托鉴定事项,通过市场调查分析计算,具体损失如下:(1).4件底座和4件上横梁经粗车加工费的损失确定。根据洛阳中**限公司提供的4件底座和4件上横梁的加工路线单及工序卡片,确定机加工定额工时为1128个;进行粗车加工的设备为立式车床CQ5250A,鉴定人员通过查阅机加工工时价格表,立式车床的单价为28元/小时,因此粗车加工费的损失可以根据下列公式确定:粗车加工费损失u003d耗用定额工时×工时单价。2、合同终止导致的利润损失。因洛阳中**限公司是设备加工生产销售企业,其主要利润来源依赖于设备的销售,因伊川**有限公司原料未供应造成与黄山**有限公司签订的540万的全自动新型墙体砖液压成型机销售合同遭遇终止,减少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利润。此次合同违约纠纷最直接收到影响的就是销售利润,因此根据洛阳中**限公司2009—2013年的利润表确认销售利润率,从而确定损失金额。合同终止导致的利润损失u003d合同金额╳企业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率u003d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主营业务利润u003d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五、鉴定意见:经评定估算,洛阳中**限公司诉洛阳**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为187298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贰仟玖佰捌拾肆元整)。

(7)被告伊**公司当庭提交应收款明细帐、发货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原告洛**公司尚欠被告货款未付。原告洛**公司当庭承认欠被告货款,但称欠的货款不是三份未履行合同的货款,具体数字需要核对。

上诉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合同、《质量追责通知书》、传真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条款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意思表示真实,故合法有效。被告伊**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并保证产品质量。原告**公司提交了《质量追责通知书》可以证明被告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却未提交有力的证据反驳,故应赔偿因产品质量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426000元。关于延迟交货问题,原告提交了2013年7月15日的传真,可以证明被告未按期交货,故被告应承担逾期交货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2013年3月29日原告**公司与黄山市**有限公司签署《全自动新型墙体砖液压成型机(ZY-1200A型)买卖合同》的违约条款的约定,迟延交货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金额的3%,照此计算,违约金应为16.2万元(540万元×3%)。洛阳永道凯桥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委托单方面进行鉴定,超出了资产评估的范围,被告不认可,故证明力较低,本院不予采信。2013年10月5日原告**公司、黄山市**有限公司(甲方)签署《关于合同终止的补充协议》,原告赔偿黄山市**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如何计算不得而知,且与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故该175万元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伊**公司应赔偿原告**公司588000元(426000+162000元),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洛阳中**限公司经济损失5880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阳中**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1657元,由原告洛阳中**限公司负担14657元,被告伊川**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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