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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瓷石矿与宋**、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嵩县**瓷石矿诉宋**、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嵩县**瓷石矿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宋**、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嵩县**瓷石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嵩县**瓷石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39元,由原告嵩**瓷石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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