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王**与洛阳艾**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书盘与王*、洛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洛阳东**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安阳县园艺场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安阳县园艺场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水小邦与中国工商**卢氏支行、中国工商**三门峡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张**与被告樊**、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聂**诉被告代**(又名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周**、辛全屯、河**农大首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