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水小邦、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卢*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小邦的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卢*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柴轶、周*,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柴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水小邦预缴8800元,中国工**限公司卢*支行预缴880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