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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小邦与中国工商**卢氏支行、中国工商**三门峡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水小邦、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卢*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小邦的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卢*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柴轶、周*,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柴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水小邦预缴8800元,中国工**限公司卢*支行预缴880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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