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给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