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洛**有限公司、李**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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