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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温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13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某A,2011年3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某B。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口角。被告杨某某婚后脾气暴躁,经常赌博。2014年起,因为被告的恶习和不负责任我不得不将孩子交给父母抚养,我外出打工维持生活。综上,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架,无法共同生活,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诸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杨某某B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杨某某A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是因为这两年她去外地打工,回来后提出离婚,我们为此才吵架的;2、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们还抚养两个小孩,双方有和好可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05年冬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3月13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3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某A,2011年3月15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某B。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偶尔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原告温某某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和睦,共同养育一儿一女,已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温某某请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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