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地**限公司诉被告徐**、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大地**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恒大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恒大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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