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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玉芝与金**、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芦玉芝、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三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因金**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金**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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