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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贝志法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贝**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贝**及其辩护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四、五月份,被告人贝志法以在南阳市和被害人武某某合伙开冬虫夏草店为名,虚构需要进购虫草的事由,让武某某出资50万。武某某遂于2012年4月11日、6月26日通过银行汇给贝志法25万元、2012年4月10日在南阳市独山玉器市场以现金形式支付25万。贝志法收到款后用于它处。贝志法被移送起诉后其亲属于2015年11月29日退还给被害人武某某44.1万元。

二、2012年11月,被告人贝志法以投资杭州**限公司(经查杭州市无此公司)为名,让武某某投资30万。2012年11月20日武某某通过贝志法提供的陈某某的账号给贝志法汇款30万元。贝志法收到款后用于它处。

三、2013年底,被告人贝志法虚构朋友范某某高息借款的事实,让杨*把钱借给范某某。杨*遂以自己房屋做抵押在银行贷款30万元于2014年1月3日通过银行汇给贝志法,让贝志法转给范某某。贝志法收到款后用于它处。贝志法被移送起诉后其亲属于2015年11月29日退还给被害人杨*16.5万元。

四、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贝志法和郑某某、杨*一起闲聊,贝志法称有辆雅阁轿车,被害人郑某某通过讨价还价准备以8万元买下。郑某某分三次向贝志法付完车款,贝承诺第二天把车开到南阳。在郑某某一直催要车辆的情况下,贝志法谎称滕*甲在将车开往南阳途中在安徽六安市发生交通事故返回杭州维修后并将该车卖给了滕*甲,多方推诿。贝志法被移送起诉后其亲属于2015年11月29日退还给被害人郑某某4.4万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贝**供述、被害人武某某、杨*、郑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滕**、滕**、范某某、曾某某、吕某某的证言以及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贝志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对第一起,我从没有和武某某谈起合开虫草店,我自己在郑州开虫草店,我以朋友名义向武某某借款的。第二起,没有这个事,我没有拿她30万元。第三起,杨*的30万元有这事,但不是诈骗。第四起,郑某某总共支付我7万元,不是指控的8万元,车我没有交付。

被告人贝**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贝**在本案中既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借款,也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仅仅是与几个多年朋友之间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没有及时偿还借款,而导致本案的发生,贝**这种不诚信的做法应当予以道德上的谴责,但是绝对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动用国家公权力进行追账,否则任何民间借贷行为都有可能演变成为刑事犯罪。敬请法庭查明本案冤情,还贝**一个清白,依法宣告贝**无罪,彰显司法正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四、五月份,被告人贝志法以在南阳市和被害人武某某合作开冬虫夏草店为名,虚构需要进购虫草的事由,2014年让武某某出资50万。武某某遂于2012年4月11日、6月26日通过银行汇给贝志法25万元、2012年4月10日在南阳市独山玉器市场以现金形式支付25万。被告人贝志法于2012年4月10日给被害人武某某写一暂收条“今收南阳市武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用与虫草店合作购买虫草货款)以汇款凭证为准。”贝志法收到款后用于它处。贝志法被移送起诉后其亲属于2015年11月29日退还给被害人武某某44.1万元。

二、2012年11月,被告人贝志法以投资杭州**限公司(经查杭州市无此公司)为名,让武某某投资30万。2012年11月20日武某某通过贝志法提供的陈某某的账号给贝志法汇款30万元。被告人贝志法于2012年4月份给被害人武某某写一收据“今收河南省南阳市武某某女士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此款作为投资杭州**限公司股金款,全权有贝志法运作。按实际收入享受股东权。承诺每年份股。”贝志法收到款后用于它处。

三、2013年底,被告人贝**虚构朋友范某某高息借款的事实,让杨*把钱借给范某某。杨*遂以自己房屋做抵押在银行贷款30万元于2014年1月3日通过银行汇给贝**,让贝**转给范某某。被告人贝**于2014年1月4日给被害人杨*写一收条“今收南阳市杨*2014年1月4日房屋抵押款叁拾万振(30,0000)用于兰溪范某某借款,每月按4﹪计息时间借款为壹周年”贝**收到款后用于它处。贝**被移送起诉后其亲属于2015年11月29日退还给被害人杨*16.5万元。

四、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贝志法和郑某某、杨*一起闲聊,贝志法称有辆雅阁轿车,被害人郑某某通过讨价还价准备以8万元买下。郑某某分三次向贝志法付完车款,贝承诺第二天把车开到南阳。在郑某某一直催要车辆的情况下,贝志法谎称滕*甲在将车开往南阳途中在安徽六安市发生交通事故返回杭州维修后并将该车卖给了滕*甲,多方推诿。贝志法被移送起诉后其亲属于2015年11月29日退还给被害人郑某某4.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贝志法供述:2015年7月8日我在许昌被铁路派出所抓获后我才知道因为涉嫌诈骗罪被上网通缉了,我认为我不是诈骗杨*、武某某的钱,我只是和他们有经济纠纷。我认为和武某某(通过杨*认识的)纯属朋友之间的借款。2012年具体月份我记不清,我给武某某打电话,我说:“铜生意做的越大,缺口越大,看看能不能借我点钱?”,武某某说:“没关系我借给你,但到时候我女儿结婚时你要还我。”,我记得第一次大概向她借十万元钱,他就往我的工商银行(开户地浣沙支行)汇了十万块钱,这钱我全部进货(买铜)用了;第二次,我问武某某借钱还是2012年,我给她打电话,我说:“我在杭州有个小项目,在杭州买鱼塘、搞花圃需要投资(采购苗木、景观石),你要是有钱的话,到时候(政府)赔钱的话,给你些小钱。”,武某某说:“没事,需要用钱的话你拿去用。”,这次我去的南阳,大概在大统百货东边中州路上,在我开的车上给我了大概二十万现金,当时就我俩在场,我把这钱带回杭州,全部用于买苗圃用了。第三次问武某某借钱大概是2013年,当时我要从洛**信矿山机械厂购买废铜料需要用钱,我问武某某打电话借了二十万左右,她把这钱汇到我尾数为5377的工商银行卡上,这钱我都买废铜用了。这三次问武某某借钱,都没有给她写收据。2014年几月份记不清了,在南阳张衡路中泰酒店碰到武某某,当时我原来的手机上有具体账目,就给他写了张总收据,内容记不清了;后来手机被偷走了,具体欠武某某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一共欠她大概六十万左右;这三次借的钱都没有还她。中间,还借过她一次钱,不过没几天就还她了。我没有与武某某合伙做过生意,我俩之间是朋友,我问武某某借有钱,但没有经济纠纷。2013年或2014年的4月30日,武某某的女儿结婚,武某某问我要钱,我说资金链断了,现在还不了她。之后,她问我要过几次,但是我没有钱,也没有还他。2015年4月份,武某某给我打电话要钱,我答应她把杭州的房子卖掉还她钱,后来我前妻不同意,就没有卖成。后来,问我要债的人多,我压力大,没办法我就把原来用1385801xxxx停机了。我与杨*有经济纠纷。2012年杨*开洗衣店时,杨*没有钱,在他店里当着杨*、杨*妻子的面借给他俩15万现金,他也没给我打收据。直到现在这15万都没有还我。2013年底,我给杨*说现在需要多方面投资,不如把你现在住的房子抵押贷出款后,再买套房子,还者把钱贷给老范(范某某)从中使利息;当时正好到年底我也需要钱,我给杨*说:现在年底老范也不会用你这钱,这钱我先用着,过了年我再找老范说,杨*同意了。后来,我和杨*、杨*老婆商量给他们每月3分利息,看到朋友关系我每月给他一万利息。2014年1月份,杨*把房子抵押贷出30万汇到我尾数为5377的工商银行卡上。这30万我用在进货和支付利息这两方面。杨*这30万元我一直用到现在,中间我给杨*媳妇有六七万元利息,给的都是现金,杨*大部分也在场,支付的利息杨*他俩也没给我写收据,后来我没钱了就没再给他利息。2014年七八月份,杨*说想买辆二手本田轿车,我一个杭州朋友的老婆正好换新车,就以12万的价格把这车白色雅阁轿车卖给了杨*(过户后车号尾数为566),杨*付了2万块钱,剩下的10万是我垫的,到现在这10万也没有还我。

我认识郑某某。郑某某知道我从杭州帮忙给杨*买了辆雅阁车,他也想让我帮忙给他买一辆,当时杨*也在场,我说我家正好还有一辆黑色雅阁轿车(浙A23C**),这车辆车本来是卖给杨*的,后来碰到了杨*买的这辆白色雅阁轿车,白色雅阁比黑色里那辆车成色好,我还让郑某某看了看这辆黑色雅阁轿车照片,郑某某看中了这辆车,商量好价格是7万块,过了好几天,郑某某分两次给了我七万现金,我答应他第二天就把车开过来,然后我就让朋友腾鑫良把车开到南阳,本来我是在南阳等着腾鑫良的,等了两天还没有来,他给我打电话说在安微省金寨县出了交通事故,我说这车是卖的,怎么把车给撞了,我责怪了他,他很恼火说这车他买了,按**(七万加消违章两万)钱卖给了他,后来滕某甲(杭州市西湖区中村2组、40岁左右、)给我了九万块钱。卖给腾鑫良后,我给郑某某说车在来南阳的路上出交通事故了,已经把车卖给了腾鑫良。我答应把七万元还给郑某某,他同意了,但是当时没有钱就一直没还他。我和他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我在杭州原来有两套房子,一套给我儿子了,另外一套离婚后给了前妻吕**,现在我名下没有房产。我现在也没有实体企业。杭州**限公司是我杭州邻居滕*乙(杭州市西湖区中村1组人、55岁左右、老婆叫滕**)经营的贸易公司,我在这公司没有股份,只是我在外面做生意需要发票,就以这个公司的名义在外面做生意。

我经营的苗圃名称叫贝**,地点在302国道,杭州**训学校门西侧隔壁,占地15亩(杭州市西湖区村口社区),共有五个股东,我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另外叶**(会计)、郑**、藤**(我们一个村的)、葛**占百分之四十八。我们一共投资了230万,2013年12月份,因建音乐学院被突击强拆了。

我在洛阳**机械厂购进废铜料时,因为部分钱是厂里的小金库,厂要求现金支付。

我只在方**南钻石等县做废铜生意,在南阳市区没有做过生意。我在南阳市区没有开冬虫夏草店,我和武某某没有在南阳合伙开冬虫夏草店。我本想在南阳开家冬虫夏草店的,但是我在郑州市区开有冬虫夏草店受某些领导照顾,我担心如果在南阳开冬虫夏草店的话,怕领导对我有看法、有想法,所以我就没有开店,只是个想法而已。我给武某某提起过在南阳合伙开冬虫夏草店,但是在南阳的店面也没有租,也没有到西藏去进货,总的来说没有具体实施这事。我没有以合伙做冬虫夏草店生意的名义让武某某投资,也没有为武某某合伙做生意做过什么准备工作,我借武某某的钱都是我本人做废铜生意用了。我纯属借她的钱。我现在不想谈让滕某甲把黑色雅阁车从杭州开到南阳这件事,因为郑某某是杨*的朋友,我对杨*有看法,凡是涉及杨*及他朋友的事我都不想谈。

杨*给我汇的3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利息和协调郑**5医院和平顶**械厂这两个项目。

我在洛阳中**有限公司,购买的铜是残渣,以我个人名义购买的。

郑某某买车的事,当时我需要用钱的地方多,拆东墙补西墙,因为没钱就没有还。收了钱答应的事没有办好,我现在想着还他钱。

对杨*我准备还他10万,剩下的我和他算账核实数字再说。

对武某某的我准备还40万,剩下的再和她商量。

我一共借武某某三次钱,一共50万:

第一次是2012年或者2013年7月我给武某某说:我已经进了虫草,钱不够还要注册公司,手头有钱的话借我二三十万。武某某同意,我给武某某卡**某某给我汇20万或者30万,因为资金有限,之前的虫草是通过西藏公安厅领导担保的,接到武某某的钱后就还给供货商48万。当时虫草店**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013年底解散,经营地址在郑州市金水路曼哈顿商业广场2-113号,法人是汤**。当时的合伙人是汤**、南郑建我们三人。

我们一共去西藏两次:三个人一起去一次,我自己去一次。

第二次借钱时2013年四五月份,我给武某某打电话说:我在杭州有个贝旺花圃,国家要征用地,我想在上面建钢构房,到时候能多赔偿。*某某说:钱在外面,要回来了再汇钱。等十几天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准备一部分,需要的话汇过去。我给她发一个银行账号,她给我汇过来10万或者15万,我把这些钱取出来用于建钢构房,一共投资80万,是我和葛**合伙的,他出资10万元,后来该项目赔钱,我就把葛**出资的钱全部还给他了。钢构房是杭州富阳区受降镇的马*有给我建的,费用全部结清。

第三次借钱是2013年5月的一天,我在洛阳中**份公司购废铜,钱不够就给武某某打电话借8万或者15万。我给她发一个银行卡号她汇给我的,全部汇到中信厂指定的账号上。

我买铜是先和铸铁分厂的刘*联系,有货的话我再和中信矿**标办公室的高**联系,让对方给我账号,钱到帐后,分厂给我发货。

这三次借钱第一次借一两个月后我在南阳中泰酒店给王**写借条,内容为因我自己进虫草,钱不够借武某某钱;第二次借钱没写收条;第三次节后于2013年12月在中泰酒店给武某某写总收据,内容为借南阳武某某50万。写这张总收据时,第一张收据没有还给我。

杨*汇给我的30万主要用于支付利息和协调郑州**医院、平**江河机械厂项目上。其中支付杨*利息7万:2014年4月给他第一季度利息3万,之后每月1万,连续支付两个月,最后一次支付两个月2万,都是现金支付的,都是在杨*洗衣店给他媳妇了,都没写收据,杨*妻子的干妈的女儿都在场,每次给杨*媳妇前后我都给杨*打电话说了。

协调郑州**医院我是通过中**团隼总的委托去协调的,协调成功给我2%的费用;平顶**械厂我是通过魏*协调购买铜渣、铜须。协调项目过程中,我花费80万,主要是请客、住宿、交通费、送礼。

卖给郑某某的那辆车是小*的,他欠我朋友包小*10万元,小*把车抵给小*。以前我供述给郑某某提供车的照片是小*把车从富阳开到杭州停在江口大厦,我拍后通过维系发给他的,现在我换手机了,找不到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武某某陈述:我是来报案的,一个叫贝**的骗走了我80万元钱。2010年的一天,单位的司机杨*说他一个很有钱的杭州老板来南阳了,让我陪客一起去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见到了贝*(后来知道他大名叫贝**),贝*自称做倒卖废铜生意的,在杭州还有地皮;从这开始我就认识了他,随后他多次到南阳来,我们交往慢慢的多了,一来二去的都熟悉了;2012年初,贝*来南阳,他说:“现在虫草(冬虫夏草)生意好,咱们在南阳合伙开一个虫草店。”,我说:“中啊”(想着做虫草生意能赚钱、借给他30万能赚些利息,同时对贝**比较信任,认为他有能力、有资本。他平时出手大方,开着奔驰车;而且家里有儿子,有孙子,想着他会对家里负责,不会干骗人的事)。以后又和他谈了两三次关于合伙开虫草店的事,在谈论过程中他说:他认识西**区一个领导,通过部队能买到便宜的虫草,我还问他销路问题,他说:那没事,他在南阳有朋友,要是南阳销路不好,他让在郑州的朋友来拿(买),贝*还提出让我先出资购买虫草(当时贝*说他生意上的钱周转不开,让我先垫资50万,),他自己在南阳租赁门面房、装修,我感觉这生意能做我就同意了。2012年4月,贝*给我打电话,说现在虫草价格低,正是收购虫草的好时机,让我准备50万元用来买虫草;2012年4月10日,贝*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到南阳了,在独山买玉器,让我把筹集的50万元带上,杨*到酒店接上他后又接上我后我们仨一起到独山下边的玉器市场,买了玉器后,在独山山门附近一家玉器店前车内,当着杨*的面把25万现金给了贝*,贝*给我打了50万的收条,第二天,我往贝**的账户上汇了15万元,2012年6月26日我又往贝**的账户上汇了10万元。

2012年4月底,贝*到南阳,我问他买虫草的事,他说:(买虫草)钱已经汇到西藏了,已经和对方签订了买卖协议,等店装修后就能发过来。他还说:他在杭州有块地皮,要拆迁,现在要把手续办齐,办齐后能赔偿几千万,他现在资金不够,问我借30万元,过了年还给我,到时候给我至少2分的利息,我说现在没有钱,他说年底给他就行;2012年11月20日我按照贝*提供的账号往陈某某(杭州人、手机号1358811xxxx)的卡上汇了30万。中间,贝*还带了一个人(不知道名字)到南阳,说贝*的地皮如何如何值钱(我不确定贝志法在杭州是否有地皮)。直到现在虫草店也没有办成,给贝志法的用于买虫草的50万元也没有给我;借给贝志法的30万元也没有还我。2013年初,我问贝志法要借给他的30万元,他说地皮手续没办成,没有征他的地,他有其他生意钱回来后就给我,但一直推到现在还是没有给我。我问他开虫草店的事,刚开始他说正忙着跑地皮手续的事,手续跑完后,就开始办虫草的事,到2013年的时候他说现在虫草生意不好,他承认把买虫草的50万元没有用于买虫草,用到其他生意上了,等钱出来了就还我钱,一直推到现在这50万也没有还。今天三月份,我又催他还钱,他说把在杭州的房子卖了还钱,打过这电话后他用过的几个手机到联系不上了。除了上述和贝志法的经济往来,我和他没有其他纠纷。

2012年初,贝**来南阳,我和杨*我们在吃饭过程中,贝**给我说:“电视上广告的5S虫草(冬虫夏草)都是假的,里面掺有东西,不纯,好虫草是西藏产的,要不咱合伙开个虫草店?”我说:“不知道在南阳开虫草店咋样,等我问问再说吧”。之后,我私下了解到虫草这东西贵,消费水平高;我和贝**又商量了几次。贝**说他在南阳认识有朋友,如果在南阳销路不好的话,在郑州还有朋友,让郑州的朋友来南阳买;又提到货源的问题,他说认识西藏一个领导(记不清他说的是西**区还是西**安厅的领导,也没有说名字),能从他那里买到便宜的虫草;我问他开这虫草店需要投资多少钱,贝**说估计需要四五百万,我说我可没有恁些钱,贝**说到时候他公司的钱出来后他多投资点;贝**说店准备开在天山路儒林商都苑小区楼下,和杨*开的干洗店挨着,经过这两三月的接触和了解,我初步同意和贝**合伙开虫草店。2012年三月底、四月初的一天,贝**给我打电话,他说:“这几天正是进货(冬虫夏草)时机,现在进货的话,到八月十五开业,到时候是销售的旺季,开业的同时就能卖货;这几天你准备50万先去进货,这几天公司资金紧张周转不过来。”我答应给他准备钱。打了电话后三四天,贝**到南阳来了,在电话中我说现在准备了25万现金,贝**说他准备到独山买玉,让我把现金带上到时候给他。第二天,杨*开上车我们仨到独山街上买玉,买了玉后,在独山街上杨*开的车内,当着杨*的面把25万现金(用银行专业装钱的布袋装着,两捆十万的,五扳五万的)给了贝**,我说现在没有恁些钱,先给你这25万,剩下的25万等几天再给你汇过去,贝**接过袋子看了看确定是25万,然后,他从他包里拿个笔记本,给我写了收条(内容是:“暂收条今收到南阳市武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用与虫草店合作购买虫草货款)以汇款凭证为准收款人:杭州贝**身份证:33010619620125xxxx2012年4月10日”,收条左下角是“工商行:451810512241xxxx,贝**”);第二天,我在独山大道与张衡**商银行行政支行往贝**的这个工商行账户(451810512241xxxx,贝**)上汇了15万元,2012年6月26日我还在这个行政支行又往贝**的账户上汇了10万元。汇到之后,贝**给我发短信确定收到了。我想着贝**认为杨*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和我合伙开虫草店。过了两月左右,我给贝**打电话问他买虫草的情况,贝**说虫草已经买了,买了多少,多少钱一斤他都给我说了,但时间长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他说一根进价80多,卖的话能卖到130多,我说虫草放哪里了,他说已经和对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他说的买卖协议我也没见过),也订好了,到时候房子装修好后,直接提货,还按订货时的价格。然后我催他租房子、装修的事,他说:“我现在的钱都投到买地上面了,手里没有钱;地再转手卖了能赚很多钱,再开虫草店就有钱了。”

2012年10月份,贝**到南阳,他说:在杭州买了块地(具体位置他没给我说,我也没问),现在手里紧张,需要把地的使用性质转化一下,把**转化为**用地(我记不清他咋说的),转换后再卖给房地产就值钱了,办这手续需要花钱送礼,问我借30万元,他许诺只用三个月的时间,过了年就还给我,至少比银行的利息高,利息不低于2分,我想着他把地卖了赚钱后就有钱开虫草店了,我就答应了。一个多月后,也就是2012年11月20日我按照贝**提供的账号(622208171400069xxxx)往户名为陈某某(杭州人、1358811xxxx,贝**说陈某某是公司的司机,他们是一个公司的)的卡上汇了30万。30万汇入陈某某的账户后,贝**给我发短信说收到了(我换了手机,不知道短信是否保存)。借给贝**30万的事都没敢给我家人说,没有其他人知道。汇了钱后大概有三四天,贝**到南阳来了,只有我俩在场的情况下给我写了收据。内容如下:“收据今收河南省南阳市武某某女士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此款作为投资杭州**限公司(贝**说这是他自己的公司,实际情况我也不知道)股金款,全权有贝**运作。按实际收入享受股东权。承诺每年份股。此据收款时间2012年4月杭州贝**33010619620125xxxx手机号1385801xxxx”。贝**说保证这30万的利息不低于2分,如果这块地赚钱的话按股份分钱,这样分到的钱就多些,所以我借给贝**用于办理土地手续的钱就写成了投资杭州**限公司股金款。实际汇款日期是2012年11月20日,当时,贝**说和上一个条(给他50万的条)时间写成一致,实际上是啥原因我也不理解,我想着只要他认可收到30万元就中了,也没想到事情能发展到这地步。我在举报材料中怕我说的时间和收据上写的“2012年4月”时间不一致,所以我就说成是2012年4月,贝**向我提出借30万。

2013年初,我问贝志法要这30万,他说他儿子在街道办事处上班,现在人事调整哩,需要送礼花钱,他没钱给我;到年底我又问他要,他说在出交通事故,翻车了。2014年初,我开始问他要给他买虫草的50万和借给他的30万,贝志法说没钱开虫草店,把订的虫草退了,退的钱用到做其他生意上了,他答应随后就给钱。一直到年底还是没有还我钱。2015年三月份,我又催他还钱,他说把在杭州的房子卖了还钱,打过这电话后他用过的几个手机到联系不上了。2015年初我才知道2014年1月贝志法以范某某用钱为名从杨**借款30万。

(2)、被害人杨*陈述:我是来报案的,一个叫贝**的骗走了我30万元钱。2007年我妻子王某某在杭州打工市认识了贝**的外甥女葛**,我通过葛**认识了贝**。2013年11月份,贝**到南阳找我玩,他给我说我那房子闲着,不如以房子抵押贷成款,正好范某某正好找他办事,给范某某说说把钱贷给他,每月4分利息。我感觉这事划算,就用房子抵押贷了30万,款贷出来后贝**让我把钱汇给他,他再把钱给范某某,然后我就把这30万汇给了贝**,2014年1月4日贝**给我写了收据,利息4分,每季度付一次利息。事后,到付利息的时间,我给贝**打电话,他说范某某经济紧张,我就没再往下问。2014年底,我问贝**要本金和利息,他说他问范某某借了50万,不好意思问他要这本金和利息,他说这个利息他出,2015年元月12号左右我到洛阳找他,他也没有给我钱,过了年我又到洛阳还是没有给我钱,3月份我给贝**打电话问他要欠武某某我俩的钱,他说给他一个月的时间把杭州的房子卖了还这些钱,之后在打电话就关机了。2015年5月份我妻子给范某某(我通过贝**认识的,范某某(1370689xxxx)是浙江**溪人,他现在新蔡县开发房地产。我对他比较了解,他是有一定的资金能力的人)打电话,范某某说就没有用我这30万块钱。贝**说范某某用这笔钱,我知道范某某在资金方面有一定的能力,处于对范某某的信任我准备把钱贷给范某某。而贝**说我和范某某不是很熟悉,他让我把钱打到他账户上后再转给范某某,所以我就把钱给了贝**。除此之外,我和贝**没有其他纠纷了。

武某某给贝志法50万元,和贝志法合伙开虫草店一事我从开始就知道,当时我感觉贝志法开着奔驰越野车应该有经济能力开这虫草店。武某某借给贝志法的30万我是2014年七八月份才知道的,具体这些钱是干啥用的我现在也不知道。

2011年底或是2012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贝**到南阳,我们仨人在场的情况下,他向武某某提出在南阳市区合伙开虫草店的意向,贝**说现在虫草店生意不错,我负责进货和销售、你(武某某)只管出资就行了;贝**还说他认识西**区(还是公安厅的我记不清了)的领导,通过他在西藏进货便宜的多,市场上20多万一斤的虫草,他十几万就能买到;销售也不用武某某操心,他(贝**)认识公安局的这领导,又认识检察院的那领导,说销路不是问题;武某某说这是好事,就同意了。又等了大概一个月,还是我、武某某我们仨人在场,贝**提出来虫草店和我准备开的干洗店挨着,门面房到时间一块租,2012年11月我在贝**的帮助下在天山路与明山路口儒林玉竹苑小区楼下租了三间门面房开干洗店,我租这房子的时候,贝**根本没有提他和武某某租房子的事。中间,2012年四五月份,贝**到南阳了,他给我打电话让我第二天早上到维也纳酒店去接他,第二天我开车接上贝**后,贝**让我去接武某某,接上武某某后我们仨一块到独山街上(卧龙**乡辖区)买玉,买了玉后,在一家玉器店门前的车上,武某某给贝**了25万现金(当时他俩都没说这钱的具体用途,我想之前他俩沟通过,这钱应该是开虫草店用的),因为他俩在后排坐着,我没在意当时是否写有收条。然后,我们仨就开车走了。2012年底武某某给我说过为开虫草店一共给了贝**50万元;前期给贝**的25万现金我在场,剩余的25万我没在场。这虫草店到现在也没有开起来,连房子压根也没有租。

2015年3月份,武某某找到我说(她)给贝**打电话要钱,贝**不接电话,然后我就给贝**联系,我说准备和武某某一起到杭州他家里去找他,贝**许诺给他一个月的时间,等把房子卖了就还钱。谁知道还没有等到一个月贝**手机就联系不上了。

2014年六七月份,我和郑某某、贝**仨人我干洗店附近吃饭,吃饭过程中,郑某某说想买辆车,贝**说到时候整辆便宜点的车,当时就说了这些话,没有具体深入的细说。等了两个星期左右,郑某某给我打电话,他说给贝**了8万元现金,通过他买辆本田雅阁轿车,贝**答应给了钱的第三天把车给他。然后,我就给贝**打电话,贝**说他朋友(没有名字)开车往南阳送,在安微出了车祸,又把车开回杭州修去了。之后,我给他打电话催要车,贝**说车还没有修好。催他多次后,我就没再给他联系,郑某某就自己问贝**要,现在车也没有见到,钱也没有退。

2012年七八月份,我开洗衣店资金紧张,就从贝志法那里借了15万元,他分两三次给我汇的款,因为贝志法我们关系好,就没给他写收据。这15万元分两次还他了,2013年6月份在我店里给他了七万现金,2013年8月份还他八万现金,两次贝志法都说急用,给钱时我老婆也在场,贝志法也没写收据。

我的白色雅阁轿车是2014年6月份我出八万元让贝**帮我从杭州买的(过户后车号牌为豫RGV566),贝**给我说这车是他的一个朋友,他朋友换车,才卖给我的,实际上车是从杭州二手车市场买的,因为他给我发图片的背景是二手车市场,这图片时间长了我删掉了。2014年2份左右贝**借我一万,三四月份借我四万,他欠我这钱问他要不过来,我就想让他买辆车,借机让他还帐。后来,我又给贝**了三万元。他借我的钱还是没有给我写收据。

用于范某某借款的30万元贝志法一直说范某某用的,如果贝志法说他自己用我就不会给他。他就给我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一万元现金,他说这钱是范某某给我。郑某某要买的车是和我买车的价钱一样,都是八万。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我是来报案的,我给贝志法八万元购车款,到现在也没有见到车,车款也没有还给我。

2014年六七月份,杨*经贝**帮忙买了辆白色雅阁二手轿车,我看到这车成色不错,我也想通过贝**买辆这样的车,我就把我的想法给杨*说了说,杨*说贝**家里还停一辆黑雅阁车,2.4排量的,那辆黑色车没有这辆白色车成色好;然后杨*给贝**打电话,贝**同意把车卖给我。等了一段时间,杨*给我说贝**到南阳来了,大概在杨*洗衣店,贝**说:那辆(黑色)车08年出厂、和杨*的车一样都是八代雅阁车,车况没有杨*那辆好、还说我和杨*关系不错给我按八万元整,当时我就同意了;贝**说他负责违章的处理,到时候把车开到南阳来。等了四五天,贝**给我打电话问我要钱处理车违章,我在永安曼福特酒店给了他2万元现金,因为当时没有太多现金,第二天我借了3万,又给他送到酒店,又等了几天,我又给他3万,这次记不清是现金还是给他汇款。钱给了他一星期以后,我问他要车,他说让他朋友把车,途径安微(六安市)金寨县时出了交通事故,现在当地维修。随后我又催他要车,贝**说他骂他那位开车的徒弟了,他徒弟恼火把车买下了,我问他要买车的八万钱,他说他徒弟还没给他钱,随后,我多次问他要钱,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到今年过了年他手机就联系不上了。到现在没有见车也没有退钱。这辆黑色雅阁轿车我也没见过,也不知道车牌号。买这车时杨*和他媳妇都知道。贝**根本没有给我看过车的照片,他只是给我说过和杨*的车一样,只是颜色不同,这车是黑色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证言:2010年左右至2013年六七月份我是贝志法的司机。每月给我一千多的工资。在这期间他主要在洛阳的中信重工、方城、鲁山做废铜生意。购货方的资金先汇到到贝志法的账户上,贝志法再从这些资金到中信重工这些厂里卖货,购进货后购货方给贝志法一定的费用;或者是购进货后把废铜提炼后,购货方与贝志法再按比例分成。

大概是2012年夏天,我开车带贝**、武所(武某某)到南阳天山路看门面房,印象他们说要开冬虫夏草店,我在给贝**当司机这段时间虫草店一直没有开起来。从这之后,我没有听说他为开这家虫草店去西藏进货买虫草。我不清楚在南阳的虫草店为什么没有开起来。我不知道贝**和武某某是否有经济来往,也不知道贝**和杨*之间有无经济来往。贝**没有注册成立有相关公司,2012年左右我曾在南阳**大酒店楼下办了张工商银行的金卡。当时贝**说他涉及一场官司,他用他本人身份证办卡的话,就被冻结,所以就用我的名义办了这张卡**好后当时我把卡和密码就给了贝**,贝**把密码修改后一直在用,至到现在这张卡也没还给我,我也根本就没用过这张卡。我根本没听说过“杭州**限公司”。

(2)、证人滕*甲证言:我与贝**是一个村委的邻居,没有啥其他特殊关系。2007年或2008年我和叶**、郑**、贝**我们四人合伙承包过十几亩地。这块地是杭州市**道办事处村口村的集体土地,地点在原杭州**训学校大门口,占地大概十来亩。当时约定所占股份一样,分红也一样,每人投资将近十万,刚开始以我自己的名义贷了10万元贷款,所以这部分钱的支出是我负责,后面又投资了30万,这30万是我们四人均摊的。这块地是贝**牵头从他贝志彪那里转租给我们的,大概是2007年左右我们四人合伙租赁这块地,每年交四千多的地租,租地后搭建围墙、平整地面、建临时房子等每人一共投资了不到十万;地租好地后贝**把他做苗圃生意的同学葛**的苗圃搬过来,在这里种苗圃一直到被政府征用。被政府征用的前一年贝**和其他人还建了钢结构房子。苗圃和搭建钢结构房子我和郑**、叶**仨人怕投资的钱收不回来都没再入股,贝**和葛**他们合伙经营的。这块地一直租赁到2012年左右被政府拆迁征用。我们租这块地的目的只是等政府拆迁的时候,赔偿我们些钱。这块地没有办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我们根本不需要办土地使用证。我认为这些地是集体土地,也办不了土地使用证的。没听贝**说起过要为这块地办土地使用证等手续,最后分钱也没有这方面的费用。这块地是泥浆潭、荒地,不是鱼塘。2013年以来没见贝**家有辆车号浙A23C**的黑色雅阁轿车。自从2012年租赁的地被政府征用以后我已经有三、四年没见他了,期间我们没有联系过,2014更没有给他帮忙把一辆黑色雅阁轿车从杭州开往南阳。2014年根本没有贝**让我把一辆黑色雅阁车开往南阳,且途中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出了交通事故这事,我没有给他帮过这忙。

(3)、证人滕*乙证言:贝**我俩是一个村的,都是转塘街道办事处中村的,我俩是小学到高中的同学。刚开始我对他印象挺好的,后来他借了我两次钱,只还了我其中一部分,十来年了剩余的到现在还没还我,近一年多我就没见过他人,也联系不上他。我2010年左右注册的公司名称是杭州**限公司,办的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手续,法人是我本人,2014年变更为我妻子滕**,2010年至2012年期间我经营钢材生意,2012年至今我经营化工生意;从公司成立至今到现在,公司股东就我和我妻子俩人。我不知道杭州**限公司。我没有授权贝**使用“杭州**限公司”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贝**在我公司没有股份,我没有和他合伙做过生意。他根本没有以“杭州**限公司”名称找过我要发票,即使他问我要发票我也不会给他的,因为开增值税发票要交百分之十七的税。

(4)、证人范某某证言:大概是2013年我通过浙江的老乡认识了贝**,杨*我是通过贝**认识的,和他俩都是一般的朋友关系。我和贝**没有深层次的接触,具体他做什么生意的我也不清楚,他经济状况我也不很了解,和他接触几次,感觉这人不靠谱,场面排场,消费层次高,曾经问我借过几千块钱的事;今年和他电话联系过几次,他用的不是原来的号码,我也没记他电话号码。我没有授意贝**从民间给我借有贷款。今年四五月份,有个自称是南阳的女人给我打电话,她给说我贝**从她家里借走了30万元,问我这钱是否是我用了,我才知道贝**以我用钱为由,从南阳人杨*处借款30万元并许诺月利息4分一事。但实际上我没有让贝**帮忙给我找贷款,我也根本没有用30万元。我和杨*没有经济纠纷。

(5)、证人曾某某证言:我和杨*的妻子王某某是干姐妹,贝志法是杨*的朋友,听王某某说过贝志法这人,平时称呼他贝总。我以前在杨*的干洗店干过,我没见过贝志法当着我的面给杨*夫妇钱。他们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我不知道。

(6)、证人吕某某证言:我是贝**前妻,2014年8月4日我和他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家中唯一的房子归我和儿子、女儿所有;贝**没其他地方住,他回杭州的话还在家里住。现在我名下有辆福特轿车,我儿媳妇名下有辆奔驰车。我家还有辆黑色本田轿车,车的型号、车牌我都记不清了,这辆车是按揭贷款买的新车,大概五六年前就卖掉了。2014年我家没有一辆二手黑色雅阁轿车,我家没有车牌号为浙A23C**这样的雅阁轿车,我也没见到过这辆车。我不知道2014年贝**是否让滕某甲把一辆车牌号为浙A23C**的黑色雅阁轿车开到南阳去。我知道贝**在河南做废铜生意,不知道他在南阳市区有什么生意。生意上的事,他不给我说,我也不会过问。我只管把家务招呼好。

(7)、证人王某某证言:2006年左右我在杭州打工认识了贝**的外甥女葛**,我通过葛**认识了贝**。我老公给贝**邮寄过物品,知道他家住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中村。2013年11月份,贝**到南阳,他说他一个朋友叫范某某,开发有房地产的,现在需要钱,他给我和丈夫杨*说我家那房子闲着,不如以房子抵押贷成款,把钱放到范某某那里,每月4分利息。我和杨*商量后感觉这事划算,在没有给范某某联系的情况下就用我家广厦3号公寓的房子做抵押在柴庄路口建设银行贷了30万,这钱出来后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到贝**指定的户名是贝**的银行账户上(因为信任贝**就按他的要求汇到他说的账户上了,想着他会把钱再转给范某某的。我们也没有和范某某核实)。当时贝**没有在南阳,等了些时间他又来南阳,在天上路与明山路口附近我家洗衣店内他又补写了这30万的收条,收条的内容大概是:收到杨*30万元,这钱用于范某某的借款,月利息4分。至到2014年11月份,也没有支付利息,杨*就给贝**打电话,他答应马上给,到洛阳找过贝**,还是没有给钱,2015年3月份,贝**的手机就联系不上了。和贝**联系不上后,我给范某某打电话,我说:我是南阳杨*的媳妇,贝**从我们那拿走了的钱(他)说是你用了,现在我们等着还这笔钱呢,范某某说:他根本不知道这事,也没有用这钱。贝**给杨*了一个户名是贝**的账号,他让杨*汇到这个账户上的。

4、书证

(1)、人口信息

证实被告人贝志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羁押证明

证实被告人贝**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7月8日被郑州**看守所羁押。

(3)、2012年4月10日暂收条及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三张(2012年4月11日2张、2012年6月26日一张)

(4)、2012年4月收据及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张(2012年11月20日)

(5)、贝**2014年1月4日给被害人杨**的收条一张

(6)、贝**2012年4月10日给被害人武某某打的暂收条一张及2012年4月份收据一张

(7)、个人贷款支付凭证

(8)、贝**的家属马**与三名被害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害人书写的谅解书、还款凭证

证实2015年11月29日马**代贝志法分别还武某某44.1万元、杨*16.5万元、郑某某4.4万元.

(9)、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实没有杭州**限公司;杭州**限公司法人是滕**。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人民币1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贝**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贝**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并不存在,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经查,被告人贝**分别向被害人虚构了开办虫草店、投资公司、为朋友借高息存款、买二手车等事实要求被害人出资,被告人贝**所辩称上述事由并不存在,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贝**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贝**及其辩护人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贝**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贝志法的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359000元;责令被告人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退赔被害人杨*人民币135000元;责令被告人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退赔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3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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