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李**、郑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郑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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