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郑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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