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煤炭**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