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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张*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张*因与被上诉人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王*乙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正月王**和王*甲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王**向王*甲下彩礼36000元。后双方婚约关系破裂。事后王**找到王*甲索要彩礼,王*甲拒不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诉至法院要求王*甲、张*返还彩礼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婚约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自愿的感情基础上,不应以金钱和物质来维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结合本案实际及相关司法实践,故王*乙要求王*甲、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王*甲、张*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王*乙彩礼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由王*甲、张*共同负担。

上诉人诉称

王**、张*不服原审判决,共同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由于王*乙家比较困难,订婚时只送了食品、衣服和烟酒,并没有36000元礼金;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原审开庭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王*乙在不到结婚年龄就强行与王**结婚是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提出解除婚约,王*乙显然存在过错,依据相关规定,应以返还彩礼总额的50%为宜。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乙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王*乙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有媒人和相关证人证实彩礼数额为36000元,因此,王**和张*关于彩礼数额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王**主张应当按照彩礼数额的50%返还,并无依据。综上,王**和张*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元,由王**、张*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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