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寅诉被告河南振**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寅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振*装饰公司所有的豫EZY170号、豫EZY173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申**自愿用其所有的豫EPF239号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申鹏飞所有的豫EPF239号车,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车;
二、查封被告河南振**限公司所有的豫EZY170号、豫EZY173号车辆,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