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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杨**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路X号附X号城建公寓X号楼X单元X层X号(郑**字第0XXXXXXX8号)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为原告保全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路X号附X号城建公寓X号楼X单元X层X号(郑**字第0XXXXXXX8号)。担保标的额为30万元。

冻结被告杨**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标的额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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