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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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