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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卢**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新密市,该案应由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提出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意见,是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的答辩,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根据最**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为第四级案由,其上位案由即第三级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该类纠纷的二级案由均为合同纠纷,故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管辖法院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自1991年1月1日至今一直在新密**事处清屏大街社区居住。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二七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二七区。故被告申请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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