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史喜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杨**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2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