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焦作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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