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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华建材部与江苏广**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宇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宇建设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上诉人广宇建设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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