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盛弘建筑**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租赁中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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