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连兰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0日,连**与王**之子李*签订租房协议,承租王**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城东新区开元步行街北段的房屋一处,协议内容为u0026ldquo;租房协议甲方(租方):李*乙方(赁方):连**甲方愿将坐落于禹州城东新区开元步行街北端的大商场(三层约1400平方米)租于乙方使用。1、出租期限:3年。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止。2、租金:按年度计算。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玖万元整,第二年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第三年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交款方式:按年度计算。乙方于每年3月1日前一次交齐下年度租金。4、房屋管理:在租赁期间,乙方在房屋上的改动应与甲方商量,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需保持房屋外立面及门窗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需立即修复,所产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在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6、租房期间,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7、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房屋租赁税,管理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8、合同到期后,如乙方要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使用。9、以上协议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需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10、合同以原件为准,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效应。11、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章:李*日期2008.1.20乙方签章:连**日期:2008年1月20号u0026rdquo;。连**已按约定缴纳两年的房租,王**以连**未能于2010年3月1日前将第三年的房租及时交付为由,诉至该院,要求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由连**赔偿王**损失936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涉案的王**所有的房产(证号:024471)于2011年1月24日变更登记为赵**;王**与李*系母子关系;连**对其所受损失已另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王**、连**产生纠纷时所有权人登记为王**,租赁协议的出租方虽为李*,但李*系王**之子,王**对该份协议予以认可,因此王**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因连**未按时履行协议交纳房租,且连**举证证实了其开办的超市已被损毁,该协议已不可能继续履行,因此对王**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王**要求连**承担9369元损失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且连**于2010年3月2日起已未能继续使用租赁物,故对该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解除2008年1月20日王**之子李*与连**签订的租赁协议。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连**承担400元,由王**承担1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结合双方签订租房协议的根本目的及履行情况来看,连兰*未按照协议履行支付房租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该租赁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系在确认连兰*根本违约行为的基础上,认定连兰*超市已毁,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从而支持王**诉求。一审证据来源不明,不能相互印证。一审判决对王**损失认定错误,王**提供了租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判决也认定连兰*未按时交纳房租,连兰*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结果不能证明是王**导致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连**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解除合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正确,一审驳回王**关于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在查明事实部分并未查明连**开办的超市已被毁损,而在判决解除协议的理由中引用连**举证证实了开办的超市已被损毁的事实,并以此作为该协议已不能继续履行的事实依据,该判决理由不当。且本案系租赁房屋合同纠纷,超市是否损毁与是否解除合同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本院予以纠正。由于连**未按时履行协议缴纳房租,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协议的结果并无不当。对于王**上诉主张损失问题,由于王**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未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