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焦作市解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解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