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解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兴华建材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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