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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成**平原分公司与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9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依照该裁定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高**名下的位于××的房屋。(牟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未查封到被告名下的财产,不再进行财产保全,因此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不再进行财产保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担保人高**名下的位于××房屋的查封。(牟**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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