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张*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以被告已退还彩礼款10200元,下余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为203.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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