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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诉孔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孔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1个月,月利率1.5%,两被告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两被告缺席未答辩。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款合同一份。证明2014年9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借款利息为9900元。

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9月2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借款利息为9900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在借款到期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从借款合同可以计算出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孔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利随本清,按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许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孔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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