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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某某诉称:被告夫妇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4年8月19日在周口市川汇区向原告许某某借款6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息1.75%,在2015年8月18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各种损失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个人借款合同一份;2.被告孙某某与任*四签名捺印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孙某某与任*四夫妇在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未还,约定利息12600元,2015年8月18日前将借款本息还清。

被告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认定事实依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综合认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借款人孙某某与任金四系夫妻关系,任金四于2015年因病去世。被告夫妇因做生意急需资金,2014年8月19日在周口市川汇区,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夫妻二人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息12600元,在2015年8月18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6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孙某某及其夫任金四。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内容合法,系双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某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能偿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利息的主张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某与任金四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任金四于2015年因病去世。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有理有据,该请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孙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答辩意见及陈述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及陈述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货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许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1.7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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