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淮阳县公安局治社区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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