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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