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可可与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可可与被上诉人郭**合同纠纷一案,常可可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常可可与郭**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汝**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汝*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常可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常可可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可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可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常可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