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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海洋与蒋**、夏**、中国人民财**顶山市分公司、平**中兴路公交出租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洋诉被告蒋**、夏**、中国人民财**顶山市分公司、平**中兴路公交出租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海洋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海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7元减半收取1028.5元,由原告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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