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郑州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