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郑州市**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李**与平顶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成诉平顶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任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赵**、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芦**因与被告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段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董**、周**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第三人商丘人**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