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第三人商丘人**限公司、柘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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