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与被告韩*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应补缴案件审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原告未按期足额补缴,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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