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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杨**、杨**、天安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杨**、杨**、天安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叶**、丁**,人民陪审员朱**组成合议庭,由叶**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123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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