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曹**、商丘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曹**、商丘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原告在诉状中所列两被告的住所地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两被告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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