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段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其送达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已违反了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对被告曹*、段某某、李**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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