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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龚**、张**、张**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龚**、张**、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终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剥夺其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张**伪造身份骗取其保证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利益。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提交全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显示张**住址与判决书显示住址不同,仅根据该复印件不能证实张**欺骗其提供担保。龚**提交借款合同、借款收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张**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借款,王**承认借款合同上其作为保证人签字,其应承担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其应当对张**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一审中王**与张**、张**共同委托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一、二审不存在剥夺其诉讼权利的情况。因此,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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