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宝丰**销有限公司加油站诉被告平顶山**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丰**销有限公司加油站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宝丰县**销有限公司加油站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宝丰县**销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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