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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申请执行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南**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以下简称河南物探测量队)申请执行周**办公室勘探煤炭、煤层气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河南物探测量队向本院提交变更周口**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周**改委)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经听证,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商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周**改委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周**改委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商执异字第0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周口**革委员会的异议。后周**改委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执复字第8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周**改委的复议申请。现本院(2015)商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物探测量队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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