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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革委员会与周口**公室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周**改委)不服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2015)商执异字第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周**改委称,1、周口**公室(以下简称周口能源办)只有部分职能划归周**改委,而不是将能源办的全部职能都划归周**改委。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能源办的债务让周**改委承担。2、能源办依法成立,并未注销,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仍是适格被执行人。3、能源办大部分职责划归周**改委的直属事业单位周口市能源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周口能源局)。应等到该局成立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应有周**改委承担其债务。

河南省**测量队(以下简称河**探队)诉周**源办、周**公司物探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周**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周*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周**源办支付河**探队约162万元及利息。2011年7月21日,该案在周**院立案执行。2014年11月28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该案指定到商**院执行。2015年4月28日,商**院作出(2015)商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变更周**改委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改委对该裁定变更其为被执行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7月20日,商**院作出(2015)商执异字第01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周**改委的执行异议。

商**院查明,2009年12月11日,周**委、周口市政府下发的周*(2009)62号通知第十三条内容为,将周**源办承担的沼气推广与普及工作职责划入市农业局,将其能源开发、节能管理与检查等职责划入周**改委,不再保留周**源办。2010年10月21日,周口**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委)周*(2010)24号通知明确,将周**源办18名在职人员、7名退休人员整体划入周**改委。其中第二项第(三)内容为:原周**源办所属的企业单位及国有资产等整体划转周**改委。2011年11月29日,周**委周*(2011)37号批复明确,撤销周**源办和周**改委能源规划建设局及其下设2个科室,新成立周口能源局,相当于副处级规格,为周**改委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2月26日,周**委证明,“2011年11月29日经周**委研究撤销周**源办新成立周口能源局”。周**源办撤销后,周口能源局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15年7月6日,商**院通知周**改委提交周口能源局具备法人资格的相关证据,周**改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2015年5月25日,周**改委就本案向周**院提出申诉申请,请求依法撤销(2010)周*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商**院认为,周**源办被撤销后,批准成立周**改委直属事业单位周口能源局,但周**改委未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导致周口能源局没有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周**改委亦未在该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周口能源局具备法人资格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证明新成立的周口能源局具备法人资格,且周**改委又以本案当事人的身份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故变更周**改委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周**改委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本案中,周**委、周口市政府、周口市编委的相关文件均证实,周口能源办在周口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已被撤销,其主要职能及全部人员和整体资产划入周**改委,周**改委接受周口能源办的人员和全部资产后,对周口能源办具有承继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周口能源办在本案中所欠债务。虽然周口能源办至今未予以注销,但其已经没有人员和资产,丧失了一个正常行政事业单位应有的法人资格,已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改委接受周口能源办的整体资产后,未能依法注册成立周口市能源局,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商**院在本案执行中裁定追加周**改委为被执行人并驳回其执行异议并无不当。周**改委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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