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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