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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齐**、楚**、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齐**、楚**、河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90减半收取190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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