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胜利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濮阳市**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胜利油**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胜利油**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胜利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3元,由胜利油**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